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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历某因虚假陈述被运河法院处以罚款,这是自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运河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案件回顾
历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王某、杜某,并向运河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上有借款人王某和担保人杜某的签字、捺印。在质证中,担保人杜某否认借款合同上的签字和捺印是其所为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为此,承办法官向历某询问案涉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历某称签订借款合同时,杜某在场并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捺印。承办法官向历某和杜某释明,需如实向法庭陈述事实,若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鉴定机构对案涉借款合同上杜某的签字、捺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非杜某所为。原告历某认可该鉴定结论并申请撤回起诉。
历某在该案中虚假陈述,在承办法官向其释明法律后果后仍未如实陈述事实,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为此,运河法院依法对历某做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以示警戒。历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按时缴纳了罚款。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陈述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当事人为自己的相关利益在庭审中做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在威严的法律面前,人人均应谨言慎行,不要以身试法。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对虚假陈述等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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